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。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,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,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,在綜合考慮建設、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。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%核定;市、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,不得有利潤。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,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,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。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(jiān)督管理。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,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,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(fā)的交費登記卡。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、保證金等名義,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。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(jiān)審,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,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。 |